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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8-10-24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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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8年11月1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二)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的,税率为5%.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和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乘以税率计算。

  第五条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六条  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

  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

  第十一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十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月或者按季计征。不能按固定期限计征的,可以按次计征。

  实行按月或者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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