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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银监会联合发文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的银行函证和回函工作

发布日期:2016-07-26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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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银监会联合发文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的银行函证和回函工作

 财政部、银监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并规范做好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严格银行函证回函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银行函证集中处理机制,加强回函监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通知强调,银行函证回函工作是金融服务的内在组成部分,关系到金融安全的维护与保障。各银行应从健全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的高度,充分认识银行函证的重要性,提升服务意识,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银行函证的回函工作。
 
通知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从本通知所附银行询证函格式中选择适当的银行询证函,并确保函证的完整规范有效。各银行原则上应当在被审计单位签署的银行询证函原件上确认、填写相关信息并签章;如不在询证函原件上回复而采用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相关报告并签章作为回复的,应对询证函列示的全部项目作出回应。要明确回函的工作流程,规范询证函回函用章的管理制度,校验询证函印章,询证函回函人员应注意核查询证函内容及格式、留存相关回函复印件或影像文件,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建立完备的回函操作记录,将回函工作纳入银行内审或内控检查范畴。
 
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银行函证集中处理机制,加强回函监管工作。鼓励各银行对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升级和扩展,使针对同一客户的所有信息能够集中显示,同时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授权管理。鼓励各银行建立银行函证的集中处理机制。金融监管部门将强化监管,对于银行在办理回函工作中出现的失信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对银行的监管要求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中有关银行询证函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银行函证是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核心程序之一。注册会计师审计中,需要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其开户银行致函,就被审计单位的存款、借款、担保、外汇买卖合约、理财产品等资金往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询证,并由银行书面确认予以回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曾于199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 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对询证函的格式及银行的回函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随着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企业与银行之间资金往来的形式复杂多样,原询证函格式已无法覆盖新的业务情形。注册会计师审计实务中,也存在部分银行对回函工作不够重视、回函办理流程不规范、回函不完整、不及时等问题,影响了银行回函作为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也易引发银行的经营风险。此次规范,将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提高审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金融安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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