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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清远市高级会计师评审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8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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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清远市高级会计师评审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顺德区财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粤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16〕86号)要求及相关规定,结合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实际,现将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评委)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条件

(一)适用范围。我省(不含广州、深圳市)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财会专业人员。

(二)思想政治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延迟3年申报。

(三)《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条件。申报人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笔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

(四)学历、资历条件。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会计学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

3.符合条件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变动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原取得副高级资格的,须在财会岗位工作满一年方可申报评审。

(五)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2.制定过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3.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七)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2.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3.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建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4.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

(八)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2篇以上;

4.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2篇以上。

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有“CN”刊号(期刊类别代码为“F”)的财会类专业刊物,或有“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财会类专业刊物;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财会类专业刊物。

(九)关于外语条件和计算机能力条件。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16〕86号)的相关规定,外语条件和计算机能力条件不再作为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二、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地点

(一)时间。2016年11月21日至12月2日,共10个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地点。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广州市环市东路324号2楼)。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四上午9:00-11:45,下午14:00-17:00;周五上午9:00-11:45,下午不对外办公;周六日及节假日不办公。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向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加具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必须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三)申报人将评审材料报送当地人事部门、财政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

(四)申报人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集中将申报材料报送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亦可由上述部门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报送评审材料)。

(五)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需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

(六)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评审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八)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整理后交省高评委会评审,不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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