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嵊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教育机构备案的公告
嵊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教育机构备案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文件,请符合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条件的及需要从事2020年度市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面授教育机构,请于2020年8月31日前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教育机构备案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嵊州市财政局(国资大楼1113室嵊州市财政局会计科)备案。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培训期间疫情防控制度
面授教育机构必须根据省疫情防控办(〔2020〕112号)文件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制定培训期间疫情防控制度。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设施及教育场所
自有场所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场所必须满足会计人员培训需要,必须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育设施。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库及专职管理人员信息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自有师资的,提供与教师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聘师资的,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师资都必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师资的专业特长应当是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相关的专业。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有专职管理人员,提供与专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提供教学计划,包括各批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地点及场所、培训内容、培训人数、师资安排等情况(正式培训前一个月再报备详细计划)。提供所有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相关的制度。
五、法人资格证明
须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六、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的备案公开
市财政局收到备案后,对备案资料齐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教育机构向社会公开。
嵊州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575-83026602。
附件1:嵊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
附件2: 健康申报和承诺书
嵊州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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