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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合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合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06-09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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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合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财会〔2021〕4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学员参加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前,需登陆安徽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2021年度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有网络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和视同继续教育等,学员可自行选择,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累加计算。

三、面授培训机构、主管单位和企业集团组织继续教育培训要严格执行《关于做好社会培训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合疫防指办〔2021〕230号)要求。进一步落实一责两案,即“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严禁组织招生宣传、讲座交流等大型聚集性活动。严格落实“亮(扫)码+测温+戴口罩”和日常消毒、通风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同一时段参加线下培训的人数,不得超过培训场所核定人数的75%,人均活动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

四、结合省厅通知要求,面授培训机构专业课设置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必修课程:《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2019年3月14日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19〕26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及反电诈防范宣传等;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培训课程:近两年来政府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解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工会会计制度等(财政部会计司政策发布栏目);

3.企业单位会计人员及其他会计人员培训课程:2020年度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各类解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指引等(财政部会计司政策发布栏目)。

培训课程的设置应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上内容。请县(市)区财政部门及各单位在组织2021年培训过程中及时修订培训教材。在必修课程基础上,结合培训对象性质分别开展培训工作。

五、各面授培训机构开班前5个工作日需向市财政局报送《合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开班情况申报表》(附件3);当年度培训完成后,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考核评分表》(附件4)进行自评,并提交自评表和年度培训总结;次年4月底前,市财政局组织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60分以下机构将不予备案。

各主管单位和企业集团于培训前5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提交培训的相关通知,培训结束后提交培训人员名单。

六、我市学员参加面授培训机构、主管单位和企业集团组织的继续教育专业课培训后,公需课的学习可在安徽省财政厅网站“会计管理”模块“网络教育学习”子项单独学习,也可在“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平台”进行报名学习。学习完成考核合格后,合成继续教育总学分,完成当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七、我市学员参加《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19〕26号)规定的会计类学历(学位)教育、研究课题、发表论文等,以及参加“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平台”公需课学习,务必在2021年12月31日前登陆安徽省财政厅网站,打开“会计管理”网页,点击“视同教育登记”,按照《视同继续教育登记办理须知》上传继续教育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视同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审核会计继续教育学分申请。

未参加以往年度继续教育的学员,仍按照当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参加网络继续教育进行补学。

附件:1.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pdf

 


2.关于做好社会培训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附件2:合疫防指办〔2021〕230号:关于做好社会培训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pdf


3.合肥市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名单;

4. 合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开班情况申报表;

5.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考核评分表。

 附件请查看原文:http://czj.hefei.gov.cn/hjzc/hjgl/hjxxgg/14741779.html

合肥市财政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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