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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余杭区残保金年审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04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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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余杭区残保金年审通知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杭州市余杭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2016年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自2016年8月1日至20日止。

  根据规定,凡在本区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须依法缴纳残保金。根据《关于“个转企”企业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余残工委[2014]4号)文件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单位,自转型之日起三年内免缴残保金,此期间企业按零申报操作,满三年后正常缴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保金。具体为:1、2015年1月1 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的,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2、2015年1月1 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且自工商登记之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3、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上述免征期内按零申报操作,期满后正常缴纳。符合残保金减免条件上报减免的单位,根据余杭区残工委的减免批复实行征前减免,被减免单位根据批复减免比例按残保金计算公式自行计算应缴金额后申报缴纳。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根据区残联确认登记的已就业残疾人情况,已达到安置比例的企业应零申报操作;未达安置比例的企业,按残保金计算公式申报缴纳。

  经余杭区政府批准,2016年征收标准企业按32000元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按46831元执行。

  征缴方式:

  (一)镇(街道)、团体、事业单位的残保金由余杭区残联负责提供清单及应征数,并通知其到各税务分局缴纳。地方各税务分局根据区残联核定的应征金额征缴入库。

  (二)企业应根据2016年征收标准,实行地税网上申报、银行扣缴。请各缴费单位在缴税(费)一户通账户预存足额资金,确保成功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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