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做更好的会计考试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会计实务 > 残保金返回首页

关于2017合肥市残保金年审征缴工作的指引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会计考试网




"

关于2017合肥市残保金年审征缴工作的指引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2017年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指引

尊敬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地税局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层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16〕448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7年(费款所属期为2016年度)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指引如下:

一、征缴范围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含四县一市,在肥省属用人单位除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集中征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肥的省属用人单位应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二、集中征缴期

2017年7月1日-9月30日

三、征收标准

2017年残保金缴纳额=(2016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6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6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收减免

1、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2. 自2017年4月1日起,扩大残保金的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应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的同时进行减免备案。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申请办理流程按照《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地税局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层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16〕448号)文件要求执行。

五、征缴程序

(一)年审认定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地税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2016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具体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详见《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地税局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认证工作的通知》(合残联〔2017〕18号)文件。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应在集中征缴期限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登陆安徽省地税局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采取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方式的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填报要求:(1)用人单位需如实填报表格所列信息。(2)“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本期应纳费额”为必填项目。(3)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务必填写“本期减免费额”。

 2.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残保金时,应在申报界面同时录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应在“减免性质”栏下拉框中进行减免备案。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2017年6月21日

"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会计网校
友情链接:会计考试网
会计考试网|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联系邮箱 xue518666#126.com(为了防止垃圾邮件,请将#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