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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惠州市残保金年审时间8月1日至9月30日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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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惠州市残保金年审时间8月1日至9月30日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惠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和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下称 “残保金”)。现将2017年有关征收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及计算公式

 为减轻企业负担,帮扶企业度过难关,2017年残保金征收标准仍按2016年的标准计征(即34628元×80%=27702元)。

 计算公式:

 应缴残保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城镇私营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0%。

 三、征收机构

 残保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

 四、年审方式

 (一)残联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

 (二)网上办理年审。

 五、年审时间

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六、缴款方式

 市、县(区)用人单位的缴费到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服务厅缴交,应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须于办理完年审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费手续。

 用人单位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可采用“ETS”缴款帐户直接缴纳;也可采用银联刷卡或转帐方式到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服务厅办理缴费手续。

 七、小型微型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粤残联〔2015〕29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粤财社〔2017〕67号)要求,全面执行扩大残保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应于残联年审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审,经同级残联审核符合免征条件的,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 《免征残保金证明》,依法享受免征残保金。不在免征范围内的仍需履行法律义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保金。

 八、法律责任

 各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手续,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残保金。

 逾期未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联合会将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2016年平均在职职工总数,核定你单位应缴残保金的数额,并交由地税部门代征。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基金管理及监督

 残保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由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残保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市、县(区)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将每年的收支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业务咨询

 有关残保金征缴事项的其他详情可向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和地方税务部门查询或索取资料。

 市残疾人联合会:2353852、2353958

地方税务部门:地税服务热线12366-2

市残联网站:http://cl.huizhou.gov.cn

市地税网站:http://hz.123662.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关于征缴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相关链接惠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8月1日

关于征缴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相关链接

 一、2017年残保金如按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即59765元×80%=47812元),广大企业将面临更大的困难。为减轻企业负担,帮扶企业度过难关,采取“低标准、广覆盖、严征收”的方式,2017年残保金征收标准仍按2016年的标准计征(即34628元×80%=27702元)。此计征标准,将为用人单位减负42%,为亏损企业减负71%,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本《通告》的规定时间内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依法缴纳残保金。

 二、逾期未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将按省有关规定直接核定应缴残保金数额,并将相关信息传送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征收。对核定数额有异议的,对多收重收残保金的,可向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在下一年度办理抵减。

 三、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残保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根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保金公示制度规定,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缴纳残保金情况。

 四、网上年审进入系统的途径:

1.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访问;

2.通过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网址“http://wsns.gddpf.org.cn”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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