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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发布日期:2021-12-30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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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三条:

(1)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继续延长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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