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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问题-大连国税第2页

发布日期:2016-10-17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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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6项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9.近期下发的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活动的范围做了哪些调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与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相比,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具体变化有:

(一)财税〔2015〕119号文件将旧政策中“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的规定修改为“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将人文、社会科学纳入到了享受此项优惠的活动范围中。

(二)对研发活动的范围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财税〔2015〕119号文件在“特别事项的处理”中规定了:“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10.与其他企业合作完成的研发项目,应该由哪一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2款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11.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研发项目发生的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方面新政策中有什么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1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12.集团公司共同开发的项目,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研发费,集团各成员企业应该如何确认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3款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13.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应该如何确认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因此,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按会计核算的折旧金额确认享受加加计扣除的金额,如果会计折旧额度大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折旧扣除标准,则超过不分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14.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员工,即用于研发项目又用于其他经营项目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折旧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15.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如果同时发生多项研发活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应该如何明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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