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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税局:营改增常见问题解答二

发布日期:2016-06-20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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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税局:营改增常见问题解答二

问题一  个人出租自有住房给企业单位,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吗?税率是多少?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题二  一般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怎么缴税?
 
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问题三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问题四  2016年4月份预收5月份的房租,怎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业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2016年4月预收5月的房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4月),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问题五  营改增之后,个人转让购买满两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请问时间节点怎么把握?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国税发[2005]89号文件中“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书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著名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问题六  建筑业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新老项目需要分别备案吗?
 
答复:经请示总局,建筑业新老项目需要分项目核算,不需要分别备案。
 
问题七  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跨区迁出时税控盘做缴销处理,请问跨区迁入是否需要重新购买税控设备?
 
    答: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跨区迁出时税控设备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做注销发行并解锁,然后携带原有税控设备在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做初始发行即可。
 
 问题八  三证合一后发票开具应当使用新税号,新税号的使用是从在工商办好三证合一后就开始使用还是在税局做好登记后再开始使用?
 
答:2016年4月8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了“FWSK_V7.00.13_ZS”升级,企业发行子系统中增加“一体化变更”菜单,实现对“三证合一”纳税人企业税号一体化变更功能,同时可以对企业的变更状态、完成情况进行查询和统计。纳税人在工商局办理好基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三证合一”纳税人企业税号一体化变更后可以使用新的税号。
 
问题九  一般纳税人收到开具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将红字发票相应联次交给购买方以入账使用?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此处“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指的是购买方从销售方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是销售方冲回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不应提供给购买方,因此《信息表》由购买方开具后,销货方只需要把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提供给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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