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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税局:营改增常见问题解答四

发布日期:2016-06-20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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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税局:营改增常见问题解答四

问题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的,按照预售面积开具发票后,在交房时对面积差需要补开或开红票冲减的,如何开具发票和计税?
 
答复:《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综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时对面积差需要补开或开红票冲减的,如果营改增之前开具地税发票,营改增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冲减或补缴。

问题二  营改增前,生产钢构件并负责安装施工的企业,销售钢构件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安装施工费按照建筑业适用3%税率全额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这种业务如何处理?
 
答复: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问题三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时,经常提前收取一年房租的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题四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问题,是在服务发生地开具发票,还是回机构所在地统一开具发票?
 
答复: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统一开具发票。
 
问题五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问题六  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商品混凝土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抵扣进项税额的需求强烈,商品混凝土行业咨询能否提前调整计税方法,不受36个月限制?
 
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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