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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常见问题解答-河北国税局第3页

发布日期:2016-10-14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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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火车站小件寄存业务。
 
(二)集贸市场按次收取的临时摊位管理费。
 
(三)企业经营中面向个人集中、定额收取的费用,如考务费、学历认证费等。
 
(四)入户上门收取的垃圾清理费。
 
(五)旅游景点兼营的游船、泳圈等租赁服务业务。
 
十七、关于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该公告规定可以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业外,其他行业同类性质的业务暂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废止。
 
十八、关于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明确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十九条“关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填列税款信息问题”相关规定废止。
 
 
 
十九、关于纳税人销售预存卡、储值卡发票开具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支付机构预付卡发票开具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规定。
 
售卡方和支付机构销售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以及对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充值业务,均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执行。销售成品油纳税人售卖加油卡适用《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号)规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第三条关于“关于生活服务业纳税人销售预存卡、储值卡销售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相关规定废止。
 
二十、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免征增值税问题
 
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上述补偿费免征增值税。
 
二十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绿化种植土是否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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