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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可行权条件的修改
股份支付可行权条件的修改,需要区分有利修改和不利修改下的各项处理原则。
| 分类 | 会计处理原则 | |
| 有利修改 | 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
企业应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 ①如果修改发生在等待期内,在确认修改日至修改后的可行权日之间取得服务的公允价值时,应当既包括在剩余原等待期内以原权益工具授予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的服务金额,也包括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 ②如果修改发生在可行权日之后,企业应当立即确认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 |
| 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 | 企业应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 | |
| 如果企业按照有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权条件 | 如缩短等待期、变更或取消业绩条件(非市场条件),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应当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 |
| 不利修改 | 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 企业应当继续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而不应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 |
| 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 | 企业应当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 | |
| 如果企业以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 | 如延长等待期、增加或变更业绩条件(非市场条件),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应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 |
| 取消或结算 |
如果企业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当: ①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②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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