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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权条件修改的会计处理
可行权条件修改的会计处理如下表所示:
| 情况 | 会计处理 |
| (1)条款和条件的有利修改(针对职工而言) | 应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增加成本费用) |
| (2)条款和条件的不利修改(针对职工而言) | 视同该变更从未发生,不考虑条件的修改,除非企业取消了部分或全部已授予的权益工具 |
| (3)取消或结算(主动取消) | 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款项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支付的金额高于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
| (4)未满足可行权条件作废(被动取消) | ①如果未满足服务期限或非市场业绩条件,则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为零,不应该确认股权激励成本费用,需要把以前期间确认的成本费用冲回; ②如果未满足市场条件或非可行权条件,但是满足服务期限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应确认股权激励成本费用,不可以冲回以前确认的成本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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