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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29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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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完善会员管理机制,强化自律管理职能,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2月3日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强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自律管理职能,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会员,是指通过考试或者依法认定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根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登记为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承认《章程》并加入中评协的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 执业会员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四条 中评协负责全国执业会员的管理,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执业会员的会籍管理。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成为中评协执业会员的申请,并提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申请表》(附件1)。
 
  第六条 地方协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的入会材料审核,并将申请人信息及材料报送中评协。
 
  中评协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执业会员管理系统)予以确认。
 
  申请成为执业会员可以与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合并办理。
 
  第七条 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评协取消其执业会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中评协;
 
  (二)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被注销或者取消登记;
 
  (五)不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六)地方协会代管的执业会员代管期限连续满12个月;
 
  (七)因受行政处罚、处分,情节严重;
 
  (八)受到刑事处罚;
 
  (九)中评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取消执业会员资格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有符合取消执业会员资格情形的,由地方协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中评协;
 
  (二)中评协对地方协会上报材料核实后,取消执业会员资格,在中评协网站予以公告,并由地方协会通知本人;
 
  (三)被取消执业会员资格的人员,对中评协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中评协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条 执业会员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登记办法》相关要求办理变更。
 
  第十条 执业会员不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
 
  第三章 转所
 
  第十一条 执业会员离开原资产评估机构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办理资产评估师转所手续。
 
  第十二条 执业会员办理转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业会员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担任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已完成退伙或者财产份额(出资)转让手续,或者签订财产份额(出资)转让协议或者退伙协议;
 
  (三)未被要求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调查(调查一年未结束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执业会员转所应当到转出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地方协会(以下简称转出地方协会)办理手续,并提交转所申请、《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附件2)、转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担任转出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决议、财产份额(出资)转让协议书或者退伙协议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变更后合伙人或者股东名单。
 
  第十四条 执业会员办理转所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师转所程序》(附件3)办理。转入地方协会应当在《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自转出地方协会盖章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跨区转所的执业会员在未完成转所手续之前由转出地方协会管理。
 
  第十六条 执业会员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且未转入另外一家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被依法注销的,执业会员应当在30日内报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形,执业会员应当在30日内办理转出手续。地方协会应当在执业会员管理系统中将其转入地方协会代管节点,代管期限为12个月,代管期间有符合取消执业会员资格情形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地方协会代管的执业会员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应当及时办理转所手续。辞职或者被解聘的执业会员,申请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原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执业会员和地方协会出具转所所需的有关材料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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