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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第2页

发布日期:2016-02-29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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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机构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综合评价所需信息报地方协会。
 
  (二)地方协会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评估机构填报的信息经核实、汇总后报中评协。
 
  (三)每年6月30日之前,中评协将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在中评协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在公示期内,参评评估机构及相关方面可以向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反映情况。
 
  (四)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对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修正相关信息后,中评协将在中评协网站和有关媒体上正式公告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关联业务收入等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
 
  第十一条 中评协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参评信息的评估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业自律惩戒;对填报不实信息的评估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计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各地方协会应对参评评估机构上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和汇总,做到客观公正。地方协会不能按时上报评估机构参评信息等情况,应向中评协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参照本办法评价体系,对本地区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排名,同时报中评协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3月28日印发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第2页》(中评协〔2014〕58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1、综合评价指标及权重系数表

  2、执业质量减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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