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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第5页

发布日期:2016-05-02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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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企业的发展阶段也会影响到评估方法、主要参数的选择。因此,在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过程中,需要关注金融企业的生命周期对企业价值评估的影响。
(二)关注不同经济行为对流动性折扣的影响
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被评估企业处于一个非常特殊的时点。随着上市进程的不断推进,拟上市企业的流动性会产生较大变化。一般认为上市公司的股权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缺乏流动性。在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基准日,被评估企业属于拟上市企业,其股权的流动性正好处于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并且还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因此,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需要恰当反映流动性变化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国有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历程通常包括“三步曲”,即企业改制、引进战略投资者和上市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对应一个经济行为,对应一个评估目的。在评估实践中,针对这三个评估目的分别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反映出流动性折扣的差异。考虑到改制、引进战略投资者和上市的时间顺序,以及投资者对被评估企业股权流动性的预期越来越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报告估算的流动性折扣通常低于改制、引进战略投资者两个评估报告的水平。
(三)关注企业公开发行上市地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有观点认为,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如果选择不同的股票市场,则企业价值评估也会得到不同的结论。本专家指引建议结合市场价值的定义,以及评估方法运用过程中参数的选取条件等因素,综合判断上市地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从理论上看,由于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评估的价值类型适宜选择市场价值,而市场价值代表的是一个在评估基准日可使评估对象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市场,是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选择的市场,因此,为确定评估参数而选取的参照市场需首先要满足价值类型的基本要求。从评估实务上看,为确定评估参数而选取的参照市场主要有两种选择,一是拟上市地的资本市场,二是经营所在地的资本市场。一般情况下,建议优先选择拟上市所在地的资本市场数据确定评估参数。如果在拟上市所在地的资本市场找不到合适的可比企业,在满足评估方法基本适用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使用经营所在地的资本市场上的可比企业,同时注意是否存在调整事项。比如,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确定流动性折扣时,如果所选取的可比公司所在上市地与被评估企业拟上市地不同,则需要按照拟上市地资本市场的股权流动性水平对参照市场的相关数据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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