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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

发布日期:2019-06-18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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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

甲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公司董事的是(    )。
 
  A.张某,因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6年
 
  B.吴某,原系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逾5年
 
  C.储某,系丙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股东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负有3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
 
  D.杨某,原系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2年

    【答案】D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选项A);(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选项B);(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选项D);(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选项C所述情形是公司负债,而非个人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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