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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中,可用于设立权利质押的有

发布日期:2021-09-15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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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中,可用于设立权利质押的有

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中,可用于设立权利质押的有(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仓单

C.动产所有权

D.应收账款

【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核权利质押的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特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权须办理抵押登记才能设立。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类特定财产的是( )。

A.飞机

B.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C.正在建造的轮船

D.轿车

【答案】 B

【解析】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合同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具有的下列情形中,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有( )。

A.变更经营方式

B.丧失商业信誉

C.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D.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答案】 BCD

【解析】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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