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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条法司、监督检查局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各抽查主体会签相关司局后,报部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六条 部领导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部领导批准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单位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和各业务司局及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三十一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局商条法司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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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条法司、监督检查局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各抽查主体会签相关司局后,报部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六条 部领导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部领导批准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单位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和各业务司局及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三十一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局商条法司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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