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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602号—经济增加值法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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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602号—经济增加值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济增加值法,是指以经济增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简称EVA)为核心,建立绩效指标体系,引导企业注重价值创 造,并据此进行绩效管理的方法。
经济增加值,是指税后净营业利润扣除全部投入资本的成本后 的剩余收益。经济增加值及其改善值是全面评价经营者有效使用资本 和为企业创造价值的重要指标。经济增加值为正,表明经营者在为企 业创造价值;经济增加值为负,表明经营者在损毁企业价值。
第二条 经济增加值法较少单独应用,一般与关键绩效指标法、 平衡计分卡等其他方法结合使用。
第三条 企业应用经济增加值法进行绩效管理的对象,可为企业 及其所属单位(部门)(可单独计算经济增加值)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应用环境

第四条 企业应用经济增加值法,应遵循《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 600号——绩效管理》中对应用环境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 企业应用经济增加值法,应树立价值管理理念,明确以 价值创造为中心的战略目标,建立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价值管理体系,使价值管理成为企业的核心管理制度。

第六条 企业应综合考虑宏观环境、行业特点和企业的实际情况, 通过价值创造模式的识别,确定关键价值驱动因素,构建以经济增加 值为核心的指标体系。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清晰的资本资产管理责任体系,确定不同被 评价对象的资本资产管理责任。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确保会计数据真实可靠、 内容完整,并及时获取与经济增加值计算相关的会计数据。
第九条 企业应加强融资管理,关注筹资来源与渠道,及时获取 债务资本成本、股权资本成本等相关信息,合理确定资本成本。
第十条 企业应加强投资管理,把能否增加价值作为新增投资项 目决策的主要评判标准,以保持持续的价值创造能力。


第三章 应用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应用经济增加值法,一般按照制定以经济增加值 指标为核心的绩效计划、制定激励计划、执行绩效计划与激励计划、 实施绩效评价与激励、编制绩效评价与激励管理报告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企业通常按《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600号——绩效管 理》第十条所规定的管理活动制定绩效计划。绩效计划是企业开展业 绩评价工作的行动方案,包括构建指标体系、分配指标权重、确定业 绩绩效目标值、选择计分方法和评价周期、拟定业绩绩效责任书等。
第十三条 构建经济增加值指标体系,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企业级经济增加值指标体系。首先应结合行业竞争优 势、组织结构、业务特点、会计政策等情况,确定企业级经济增加值 指标的计算公式、调整项目、资本成本等,并围绕经济增加值的关键 驱动因素,制定企业的经济增加值指标体系。
(二)制定所属单位(部门)级经济增加值指标体系。根据企业 级经济增加值指标体系,结合所属单位(部门)所处行业、业务特点、 资产规模等因素,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设定所属单位(部门)级经 济增加值指标的计算公式、调整项目、资本成本等,并围绕所属单位
(部门)经济增加值的关键驱动因素,细化制定所属单位(部门)的 经济增加值指标体系。
(三)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济增加值指标体系。根据企业级、 所属单位(部门)级经济增加值指标体系,结合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 职责,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济增加值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经济增加值的计算公式为: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平均资本占用×加权平均资本
成本
其中:税后净营业利润衡量的是企业的经营盈利情况;平均资 本占用反映的是企业持续投入的各种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加权平均 资本成本反映的是企业各种资本的平均成本率。
第十五条 计算经济增加值时,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项目调整, 以消除财务报表中不能准确反映企业价值创造的部分。会计调整项目 的选择应遵循价值导向性、重要性、可控性、可操作性与行业可比性等原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常用的调整项目有:

(一)研究开发费、大型广告费等一次性支出但收益期较长的 费用,应予以资本化处理,不计入当期费用。
(二)反映付息债务成本的利息支出,不作为期间费用扣除, 计算税后净营业利润时扣除所得税影响后予以加回。
(三)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具有偶发性,将当期发生的营 业外收支从税后净营业利润中扣除。
(四)将当期减值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予以加回,并在计算 资本占用时相应调整资产减值准备发生额。
(五)递延税金不反映实际支付的税款情况,将递延所得税资 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动影响的企业所得税从税后净营业利润中扣 除,相应调整资本占用。
(六)其他非经常性损益调整项目,如股权转让收益等。

第十六条 税后净营业利润等于会计上的税后净利润加上利息支 出等会计调整项目后得到的税后利润。
第十七条 平均资本占用是所有投资者投入企业经营的全部资 本,包括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其中债务资本包括融资活动产生的各 类有息负债,不包括经营活动产生的无息流动负债。股权资本中包含 少数股东权益。
资本占用除根据经济业务实质相应调整资产减值损失、递延所得 税等,还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研发支出、在建工程等项目,引导企业 注重长期价值创造。

第十八条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是债务资本成本和股权资本成本 的加权平均,反映了投资者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TC 代表资本占用,EC 代表股权资本,DC 代表债务资本;T 代表所得税税率;KWACC 代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KD 代表债务资本成本, KS 代表股权资本成本。
债务资本成本是企业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税前利率,反映的是企 业在资本市场中债务融资的成本率。如果企业存在不同利率的融资来 源,债务资本成本应使用加权平均值。
股权资本成本是在不同风险下,所有者对投资者要求的最低回报 率。通常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确定,计算公式为:
KS=Rf+β(Rm-Rf)


其中:Rf 为无风险收益率,Rm 为市场预期回报率,Rm-Rf为市场

风险溢价。β是企业股票相对于整个市场的风险指数。上市企业的β 值,可采用回归分析法或单独使用最小二乘法等方法测算确定,也可 以直接采用证券机构等提供或发布的β值;非上市企业的β值,可采 用类比法,参考同类上市企业的β值确定。
第十九条 企业级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确定后,应结合行业情况、 不同所属单位(部门)的特点,通过计算(能单独计算的)或指定(不 能单独计算的)的方式确定所属单位(部门)的资本成本。
通常情况下,企业对所属单位(部门)所投入资本即股权资本的成本率是相同的,为简化资本成本的计算,所属单位(部门)的加 权平均资本成本一般与企业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经济增加值法指标体系通常包括经济增加值、经济增 加值改善值、经济增加值回报率、资本周转率、产量、销量、单位生 产成本等。
第二十一条 应用经济增加值法建立的绩效评价体系,应赋予经 济增加值指标较高的权重。
第二十二条 经济增加值目标值根据经济增加值基准值(简称EVA 基准值)和期望的经济增加值改善值(简称期望的△EVA)确定。
EVA 目标值=EVA 基准值+期望的△EVA 

企业在确定 EVA 基准值和期望的△EVA 值时,要充分考虑企业规 模、发展阶段、行业特点等因素。其中,EVA 基准值可参照上年实际 完成值、上年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平均值、近几年(比如前 3 年) 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等确定。期望的△EVA 值,根据企业战略目标、 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预算安排、投资者期望等因素,结合价值创 造能力改善等要求综合确定。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计分方法和周期的选择、绩效责任书的签 订,参照《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600号——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增加值法的激励计划按激励形式可分为薪酬激 励计划、能力开发激励计划、职业发展激励计划和其他激励计划。应 用经济增加值法建立的激励体系,应以经济增加值的改善值为基础。
(一)薪酬激励计划主要包括目标奖金、奖金库和基于经济增加值的股票期权。

1.目标奖金。目标奖金是达到经济增加值目标值所获得的奖金,只对经济增加值增量部分实施奖励。

2.奖金库。奖金库是基于对企业经济增加值长期增长目标实施的奖励。企业设立专门的账号管理奖金,将以经济增加值为基准计算 的奖金额存入专门账户中,以递延奖金形式发放。

3.股票期权。根据经济增加值确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 行权价格每年以相当于企业资本成本的比例上升,授予数量由当年所 获得的奖金确定。
(二)能力开发激励计划主要包括对员工知识、技能等方面的 提升计划。
(三)职业发展激励计划主要是对员工职业发展做出的规划。

(四)其他激励计划包括良好的工作环境、晋升与降职、表扬 与批评等。
第二十五条 绩效计划和激励计划制定后,执行、实施及编制报 告参照《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600号——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用经济增加值法,应循序渐进,在企业及部 分所属单位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完善后稳步推开。


第四章 工具方法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经济增加值法的主要优点是:考虑了所有资本的成本, 更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实现了企业利益、经营者利益和员工利益的统一,激励经营者和所有员工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能 有效遏制企业盲目扩张规模以追求利润总量和增长率的倾向,引导企 业注重长期价值创造。
第二十八条 经济增加值法的主要缺点是:一是仅对企业当期或 未来1-3年价值创造情况的衡量和预判,无法衡量企业长远发展战略 的价值创造情况;二是计算主要基于财务指标,无法对企业的营运效 率与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三是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规模等 的企业,其会计调整项和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各不相同,计算比较复杂, 影响指标的可比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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