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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第2页

发布日期:2017-09-07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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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财产保护控制要求小企业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单据控制要求小企业明确各种业务和事项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并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和保管各类单据。
 
  第二十二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综合运用上述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面临的各类内外部风险实施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小企业在采取内部控制措施时,应当对实施控制的责任人、频率、方式、文档记录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有条件的小企业可以采用内部控制手册等书面形式来明确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小企业可以利用现有的管理基础,将内部控制要求与企业管理体系进行融合,提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的实效性。
 
  第二十五条 小企业在实施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可以采用灵活适当的信息沟通方式,以实现小企业内部各管理层级、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和供应商等有关方面之间的信息畅通。
 
  内外部信息沟通方式主要包括发函、面谈、专题会议、电话等。
 
  第二十六条 小企业应当通过加强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实施内部控制的责任人的胜任能力,确保内部控制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小企业应当评估现行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仍然适用,并对不适用的部分及时进行更新优化:
 
  (一)企业战略方向、业务范围、经营管理模式、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三)关键岗位人员胜任能力不足;
 
  (四)其他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内部控制监督
 
  第二十八条 小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建立适当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对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评价。
 
  第二十九条 小企业应当选用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实施内部控制监督。
 
  实施内部控制的责任人开展自我检查不能替代监督。
 
  具备条件的小企业,可以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岗位)或通过内部审计业务外包来提高内部控制监督的独立性和质量。
 
  第三十条 小企业开展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情形:
 
  (一)因资源限制而无法实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二)业务流程发生重大变化;
 
  (三)开展新业务、采用新技术、设立新岗位;
 
  (四)关键岗位人员胜任能力不足或关键岗位出现人才流失;
 
  (五)可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应通过风险评估识别的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小企业对于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以及影响程度,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小企业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开展不定期专项评价。
 
  第三十三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年度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日常监督情况,编制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并提交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阅。
 
  内部控制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表及上一年度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的小企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小企业可以将内部控制监督的结果纳入绩效考核的范围,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本规范中未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小企业可以参照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
 
  第三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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