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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第4页

发布日期:2016-04-11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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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各地方、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企业依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11〕1号)制定并正在实施的激励方案,可继续执行,实施期满,新的激励方案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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