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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2-03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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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2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9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直行政单位和市直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信息管理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单位,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
 
  本办法所称市直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机关举办的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监测、检验检测与鉴定、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含受托代理资产,委托人为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本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研究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以及市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等事项;
 
  (五)组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六)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及其收益收缴;
 
  (七)不断完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八)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
 
  (三)负责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现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四)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六)负责资产信息化工作,并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按要求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市政府批准由其监管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企业和持有的企业股权,并履行出资人及资产收益收缴职责。
 
  第八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市政府要求和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履行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根据要求,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工作;
 
  (五)负责办理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负责办理本单位及投资举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上缴工作;
 
  (七)负责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
 
  (八)接受市财政局、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
 
  市财政局根据市直事业单位的申报,依法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十一条  市直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十二条  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三条  市直事业单位发生下列变化应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备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职责需要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适时完善。
 
  第十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纳入预算管理,按市财政局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配置的资产,能通过公物仓调剂的,由市财政局组织调剂解决。
 
  第十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购置或调剂方式取得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预算的,由单位提出资产配置申请,按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应先予调剂或公物仓调配,如不能解决,则由临时机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按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富余及长期闲置的资产、市级执法机关和纪检机关依法收缴的赃物、罚没物资和无主物品,统一纳入公物仓管理,统一组织资产的收缴、管理、调配、处置。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需用或者闲置的常用办公设备资产应当及时移交公物仓。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市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市直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者举办经济实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企业或者个人。
 
  第二十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资产清楚,账、卡、实相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市级机关闲置房屋的出租及市直管公房对外出租,分别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市直管公房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市财政局对出租程序及租金收取进行监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与有偿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出租合同的期限一般为3至5年,特殊情况须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单项资产评估价或现行市价超过 50万元(含)的,采取公开拍租的形式;低于50万元的,一般也应公开拍租,确实无法公开拍租的,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拍(招)租的资产,应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后采取其他方式出租、出借。
 
  第二十九条  市直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外担保,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须在事前进行市场调查和分析,论证投资的可行性和效益性,并将投资分析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其中,对外投资金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须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对外投资金额超过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须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市直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国有资产的转让、出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是指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需用的,或者是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
 
  (二)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盘亏、坏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失的资产;
 
  (五)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低效运转或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七)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以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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