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做更好的会计考试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返回首页

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3页

发布日期:2016-08-27 来源:会计考试网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发现或经地税机关催报发现有应申报而未申报情形的,应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申请办理补充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政策辅导、纳税评估等,发现往期少申报税款的,应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申请办理补正申报。因纳税评估而补正申报的,地税机关在受理时,应与对应的纳税评估文书相关联。

三、宣传和服务

地税部门要面向社会主动公开纳税申报地点、时限、内容、具体流程、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纳税申报地点、时限等具体要求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短信平台、网络、媒体等途径和方式,将调整事项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行高效、便捷的纳税申报方式,鼓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选择适当方式按期申报纳税。要开展多层次、全方位、个性化的政策宣传活动,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了解政策、主动依法纳税。对新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积极开展申报期前辅导,帮助其尽快掌握纳税申报要求。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人员在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申报或邮寄申报时,要做好纳税申报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逻辑性审核工作。
 

"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会计网校
友情链接:会计考试网
会计考试网|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联系邮箱 xue518666#126.com(为了防止垃圾邮件,请将#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