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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和实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第2页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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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办法》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的事务所作出特别规定,主要有什么考虑。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法定业务直接涉及公众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一旦发生审计失败,其后果影响往往较为严重。作为以人力资本为最重要资产的专业服务机构,合伙制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囿于历史原因,《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本着既尊重现实,又注重引导的原则,《办法》允许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继续合法经营,同时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主要考虑为:一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对会计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设计,导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股东可能放松质量控制、加剧审计风险,也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不公平竞争;二是目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事务所已全部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三是该项规定与现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要求相符,有利于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此外,考虑到《办法》施行后,部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可能申请转制为合伙组织形式,财政部将另行制定转制办法,明确办理程序和责任承继等具体问题。
 
  七、《办法》在落实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财政部于2014年先后就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程序转为后置程序等问题做了衔接规定。为保证相关规定的制度化、系统化,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指导原则和精神,结合前期衔接规定执行情况,《办法》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相应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设立”审批调整为“执业许可”审批,并修改了相关表述。二是增加了财政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的条款。比如,财政部门作出不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是为防止未获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执行业务,扰乱会计服务市场,《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未予准许,或被依法注销,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对于不按时申请执业许可或违反上述规定的,省级财政部门将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公告等处理,并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
 
  八、《办法》在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在总结近年来财政部门开展会计监督检查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办法》明确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大了处理处罚力度。
 
  一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法检查时,要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同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分布、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等情况,分类确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监督检查的频次和方式,建立定期轮查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二是强化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主体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三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实质性统一管理薄弱、业务报告数量明显超过服务能力等几类情形,因涉嫌主观故意,对行业和社会影响恶劣,财政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实施严格监管。四是针对行业反映突出的挂名执业、不正当招揽业务、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变更合伙人(股东)以逃避监督检查等违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细化和明确了具体处罚条款。五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部分情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九、《办法》在行业主管部门优化服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要求省级财政部门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减轻申请人负担。
 
  二是优化了地方财政部门办理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程序和时限,并大幅简化了申请材料。
 
  三是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和业务报备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地方财政部门不得自行增加报备信息,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纸质材料,并与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实行信息共享等,减轻事务所报备负担。
 
  四是明确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培训、政策指导,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提高执业水平,实现有序发展。
 
  十、如何做好《办法》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工作。
 
  《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为贯彻落实好《办法》,将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培训宣传工作。财政部将编写《办法》解读材料,举办《办法》培训班,对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就《办法》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帮助相关人员准确把握《办法》的内容和要求。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编发专刊,行业协会后续教育等方式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普及《办法》主要内容,确保办法贯彻落实。
 
   二是尽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财政部将加快制定并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样表、非注册会计师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办法、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组织形式管理办法等。同时,根据《办法》对现有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保持相关规定的一致性。升级改造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调整完善执业许可批准、变更备案、业务报备等程序,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
         三是加强组织实施。财政部将认真指导省级财政部门依据新《办法》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和后续管理工作,特别是事中事后的监督和管理,确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办法》实施情况,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做好实施工作,督促会计师事务所不断优化内部治理、提高执业水平。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反馈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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