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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知识常见问答第2页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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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负有支出责任,通过以预算资金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向承接主体购买服务,遵循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对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占年度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作限制。
 
  在PPP项目中,政府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与使用者共同付费)等方式向社会资本支付对价,双方合作提供公共服务。PPP项目遵循‘先采购后预算’的原则,先通过公开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再将合同约定中的政府支出事项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政府在PPP项目中的支出事项通常包括股权投入、运营补贴、风险分担、配套投入等。按照现行规定,本级政府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17. 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在主体间关系和合同期限方面有什么不同?
 
  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政府与服务机构之间建立平等买卖和短期合作关系,服务机构负有按照约定具体提供服务的责任并相应承担服务提供过程中的风险,政府负有履约管理和监督的责任,需要指导和督促服务机构做好服务提供工作,确保服务数量和质量。政府与服务机构单次合作期限较短,需要与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匹配,通常为1年,按现行规定最长不超过3年。
 
  PPP项目强调投资、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管理,通常需要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在此期间,PPP项目可能会面临需求变动、价格调整、法律更改等各种可能的风险,因此,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特别注重激励相容、收益共享和风险分担,在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之间合理地分配风险,并尽可能有效地控制风险。
 
  18. 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在合作主体方面有什么不同?
 
  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与政府进行合作、提供服务的主体既可以是企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部门,也可以是非营利的社会组织,还包括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提供,社会组织自然不可或缺。而允许公益二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意义在于,这既有利于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转型发展,也有利于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更多合格的市场化承接主体。
 
  PPP系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其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通常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和政府方签约代表,事业单位不能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
 
  19. 为什么说PPP项目中的政府付费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范畴?
 
  从行为性质上看,PPP项目中的政府付费是指政府根据PPP项目合同履行相应支付义务的行为。从分类上看,PPP项目中的政府付费,是三种项目回报机制中的一种,是指政府以公共资金、资产、资源作为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的对价。而政府购买服务是‘专有名词’,与PPP是并列的概念。鉴于两者在项目性质、预算管理、合作主体、合作期限、操作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宜分别加以规范。
 
  20.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有哪些?
 
  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以下机关和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四)各级监察机关;
 
  (五)各级审判机关;
 
  (六)各级检察机关;
 
  (七)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
 
  (八)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九)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
 
  21. 为什么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资格取决于是否承担行政职能。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功能定位是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公共公益服务的主体,与行政机关性质不同,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指其不能购买其承担的主要事项,即不能将自身的主要职能委托出去。为完成自身职责,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采购所需辅助服务事项。
 
  22.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有哪些?
 
  包括以下几类:
 
  (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
 
  (二)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
 
  23. 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是否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目的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因此,由各类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而不是个人作为承接主体是科学合理的。但考虑一些县乡农村基层地区组织型承接主体不足,以及政府采购法允许自然人作为供应商等因素,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由具备服务提供条件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向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购买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采购等制度规定,不得将其异化为变相用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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