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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杭州残保金常见问题解答第2页

发布日期:2017-08-27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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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残保金申报表中,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答:按所属期每月职工数相加除以相应月份。
 
13.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3年”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按照工商注册开业起连续36个月计算免征数。
 
14.申报2017年的残保金,用人单位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核定的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是多少?
 
答:按照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16年为56385元)。
 
15.浙财社〔2017〕26号文件中提到:“申报时,要提供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这些信息是在网税系统中填报,还是需要提交纸质资料去地税?
 
答:在系统申报即可。
 
16.杭州市区企业,残保金所属期是当年的还是上一年度的?
 
答:所属期是当年。
 
17.2017年的残疾就业保障金申报方式有何改变?
 
答:原:按年进行申报,并且数据为残联数据导入,缴费人确认之后进行申报
 
现:单位按月(季)直接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18.对于企业实际安排的残疾就业人数如何进行确定?
 
答:2017年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自6月20日至7月20日止。2018年起各用人单位于每年2月20日至3月20日,携带残疾人职工相关资料到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上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4月10日前将用人单位上年安置残疾人职工数据传递给市地税征收机关。地税征收机关于每个季度季后15天内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入库数据及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传递给同级残联部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经审核确认的残疾职工数和地税传送的用人单位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复核,对发现有虚报残疾人职工数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给相关单位递送《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职工情况告知书》,并于当年的7月30日和次年1月30日前,将用人单位虚报残疾人职工数的情况传送给地税部门。
 
19.当年新办用人单位,如何申报残保金?
 
答:当年新办用人单位,在该年的自然年度内,因残疾人保障金无法取得计费依据,故零申报。
 
附:各城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杭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庆春路110

310009

87041379 87219102(传真)

上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上城区婺江路217

(近江时代大厦)A10

310016

87219689 87219685

87219681(传真)

下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站

石桥路302

310022

88153620 88153618

88153620(传真)

西湖区残疾人就业和综合服务中心

文二西路615号一楼

办证服务大厅

310012

88489120 88489129(传真)

江干区残疾人就业和综合服务中心

凯旋路125

310016

28062806 28062807

28062811(传真)

拱墅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湖墅南路仓基新村54幢底层

310005

88398906 88065616(传真)

滨江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西兴街道人民路1

310051

86683539 88158108(传真)

经济技术开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下沙学源街1116号和茂大厦1507

310018

89898675 86830279(传真)

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残疾人联合会

江东大道3899号大江东办事服务中心823

311200

82987568 82987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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