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无形资产能否一次性扣除
问:外购无形资产能否像固定资产一样一次性扣除
答:一般是不行的,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
1.外购软件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 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无形资产,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1)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无形资产
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
(2)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无形资产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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