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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

发布日期:2016-05-02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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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

本专家指引是一种专家建议。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指引,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他适当的做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指引进行更新。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规范寿险公司价值评估业务,针对寿险公司特点,结合目前实际操作中的部分难点及要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本专家指引。
第二条 本专家指引所指寿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身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专家指引所指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是指寿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相关要求,编报的年度精算报告。
第二章  关注寿险公司特点
第四条 进行寿险公司价值评估需要充分了解其业务特点。寿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其经营流程与一般企业存在差异。即其收入在先,成本在后。公司根据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损失金额、公司费用和利润要求确定保险费率,出售保单,向投保人收取保费,保险事故发生时支付保险金。如果是寿险公司的年金产品,则在约定的年金领取日支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满。
寿险合同责任准备金是指寿险公司售出的保单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在向受益人支付赔偿或给付以前公司提取的偿付准备,它是在任何时候为保证保险给付所需要准备的金额,是对保险单所有人的负债,也是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一项主要负债。
会计利润的金额大小与责任准备金水平有关,责任准备金提取额高,则当年利润少;责任准备金提取额低,当年利润多。
第五条 基于寿险公司经营特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寿险公司资产构成比例、利润、现金流等都存在较大差异。需要特别关注相关法律规范对寿险公司的约束,包括经营资格、产品及销售渠道、销售人员资格、风险监管、投资渠道、偿付能力、财务和会计核算等方面。
第六条 寿险公司最重要的负债为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的确定,需要精算人员根据对未来保险风险用统计方法和精算技术来估计,估计的结果是否准确依赖于风险的稳定性、数据的充足性和精算人员个人的经验。保险公司的利润由责任准备金的评估金额确定,而责任准备金又是基于各种假设估计得来,因此,保险公司的利润具有很强的预计性。
法定责任准备金是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计算的最低金额,寿险公司责任准备金不能低于此金额。寿险公司会计报表中的责任准备金不同于法定责任准备金,两者的假设前提和计算基础(如毛保费或纯保费、死亡率、利息率、费用率)、用途、目标、披露要求、计量方法、计量单元等都存在差异,在寿险公司价值评估中需要了解这些差异,并能够在评估时进行合理区分和正确使用。
法定责任准备金是保监会精算报告要求中规定的计算方法,基础为纯保费,其金额高,更谨慎。会计报表中的保险合同准备金,是按照相关规定所要求方法计算,是合理估计负债、风险边际和剩余边际之和。寿险公司价值评估时,需要考虑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准则”)和监管准则的要求。在以会计报表为基础进行寿险公司价值评估时,需要考虑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第三章  理解内部精算报告
第七条 开展寿险公司价值评估,应充分了解寿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理解保监会对内部精算报告的要求,并有能力理解内部精算报告的相关概念的内涵。
内部精算报告一般由八部分组成: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业务统计报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企业年金业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总精算师备忘录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内含价值报告和利源分析报告。其中责任准备金、偿付能力、内含价值等报告是在寿险公司价值评估中可能会利用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由于会计准则规定和监管要求目标不同,按照保监会要求编报的内部精算报告,与会计准则要求之间存在口径方面的差异。在利用内部精算报告时,需要关注差异,并提请寿险公司对财务报告与内部精算报告对应项目如责任准备金等的差异进行说明。
第九条 内部精算报告中的内含价值,是指在充分考虑总体风险的情况下,适用业务对应的资产未来产生的收益中可以分配给股东的利益的现值。内含价值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分配给适用业务的自由盈余;
(二)要求资本,扣除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
(三)有效业务现值。
自由盈余,是指适用业务对应的资产的市场价值扣除相应负债,超过该适用业务要求资本的金额。不分配于适用业务的自由盈余不应包含在内含价值中。
要求资本,是指适用业务对应的所有资产的市场价值扣除相应负债后,在评估日受到限制,不能分配给股东的金额。要求资本不能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险公司可以使用比法定要求更严格的要求资本。
有效业务现值,是指有效业务对应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股东现金流的现值。
第十条 内含价值是没有考虑公司未来新业务销售能力的情况下现有公司的价值。可以把内含价值看作是寿险公司进行清算转让时的价值,也可以看作寿险公司最小经济价值。内含价值直接反映了寿险公司当前的经营成果,构成寿险公司的核心价值。
第十一条 内部精算报告中的新业务价值,是指在报告期间销售的新保单在签单时的价值。计算新业务价值时,应当考虑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新业务价值应包括新业务预期续保和预期合同变动的价值。一般而言,新业务具有以下特征:
(一)签发新保单;
(二)实行核保;
(三)将新保单或新保险客户的详细资料录入管理系统;
(四)向营销人员支付较高的佣金;
(五)产品定价基础考虑了市场和销售的全部成本。
寿险公司价值评估中,如利用到未来新业务价值,需要结合上述新业务特征和被评估企业财务核算资料,对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最近一年新业务价值进行核实,以核实后一年新业务价值作为新业务价值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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