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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上,能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是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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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上,能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是

在民法上,能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是( )。

A. 侵权行为

B. 纳税

C. 先占

D. 生产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缔约过失、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下列对该条文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

A.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因此受损而依据本规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B.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C. 善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债权人因此受损而依据本规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 债务人只有以高于市场交易价的50%的价格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权。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可以行使撤销权。所以选项A错误。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可以行使撤销权。所以选项C错误。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

能够决定诉讼时效的延长的是( )。

A.人民法院

B.当事人协商

C.当事人按约定

D.客观情况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延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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