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对于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收到时应全额计入专项应付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然后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属于补偿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搬迁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
待固定资产清理完毕或无形资产转销时,再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2)属于搬迁过程中的费用性支出和停工损失,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属于对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
并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待资产寿命结束时,“递延收益”科目余额为零。
(4)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的结余,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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