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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会计分录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只有在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成本模式下已计提的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成本模式下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下的账面原值】
盈余公积【(公允价值-成本模式下的账面价值)×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公允价值-成本模式下的账面价值)×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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