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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纳税

发布日期:2026-08-31 09:13:07 来源:会计考试网

虽然是临时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列,但是仍然属于公司的雇员(你们是一批人,其实性质就是单位招用的雇员),按照劳务报酬计算的对象只限于非雇员,且独立从事劳务活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在各地税务管理的规定,对于单位聘用的一些临时员工,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有这么一个通行的作法:如果单位与临时工签有劳动合同(不是就执行某一特定的劳务,而是和所有在职员工一样从事同样的劳动),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税款。如果单位与临时工是劳务合同(就某一项劳务,你们肯定不属于这类情况)关系,应按照“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在各地的执行中,大多的税务部门是以企业是否为员工缴纳了三险一金为标准划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辨别一下。
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标准:9月1日前按2000元法定扣除,以后的按3500扣除;
劳务报酬4000以下的扣除800,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后按照20%的税率执行。

有关临时雇工个人所得税缴纳额度的问题。起征点是多少?按月算还是按整个雇工周期算?

临时雇用人员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临时雇佣3个月,酬劳为25元/天,以每个月收入为一次,
25*30=750,没有达到起征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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