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首先要理解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主要依据权责发生制和现金收付制的原则确定,是考虑与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进行衔接,同时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确保及时取得财政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两个方面: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未开具发票的当天。
另外,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期限确定的原则《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核算要求,一般至少以一个月为一个会计核算区间,企业通过对全月的收入、费用、成本进行核算后得出应该缴纳的各种税费数据,然后进行申报。
按照税收管理的规定,纳税人分为注册登记户和临时登记或未登记户,对于登记户,一般认为能够持续经营,长期存在,从保证税收收入角度来看,将纳税人的纳税期限设定为按月或按季进行征收不会造成税款的流失,同时也能减轻纳税人的办税次数和负担。对于临时登记或未登记户,由于他们的经营行为多是偶发性的,如果不及时征收税款,可能会造成税款流失,因此对于临时登记或未登记户,税务机关都将其应税行为的纳税期限设定为即时,即设定为按次征收。
所以说,按次征收与按期征收的原则是在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前提下,尽可能与会计财务制度进行衔接,同时也减少纳税人的相应办税成本。
如果纳税人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这时税务机关才会考虑减少纳税人的办税次数,选择按期纳税。
如果纳税人的应税行为是偶发性的,这时税务机关会优先考虑保证税款,选择按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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