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要从国外进口设备和技术,如何办理相关手续?汇款需要什么手续以及能否免税?
建议你委托专业进出口代理公司帮忙,一般进出口代理会帮你提供以下业务:
在销售商与供应商谈判好基本成交条件后,进出口代理可为客户提供以下在中国的代理进口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如下:
1、代贵司与供应商签订外贸合同(进口合同)
2、代追踪合同执行程度
3、代制定进口单证
4、代联络进口运输公司
5、代办理进口批文
6、代办理进口商检、卫检
7、代办理报关完税
8、代办理提货中转
9、代办理进口结算手续
10、代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等等...
二、售付汇凭证开具业务有什么规定?
售付汇凭证开具业务是纳税人发生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业务的,按规定的程序到税务机关开具免纳税证明的业务。 纳税人发生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领取并填写《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呈批表》,同时递交以下资料(复印件须加盖纳税人印章): (1)纳税人书面申请售付汇凭证报告一份。 (2)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单位)或身份证明(个人)的复印件一份。 (3)付汇合同(中译本)或协议的复印件一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份。 征收部门接到纳税人递交的申请资料后,经核对申请资料齐备无误的,应确认受理,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将原件退回,在计算机中进行文书登记并传递至管理部门。 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计算机征收系统核实纳税人纳税情况,并根据《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呈批表》申请内容分别填写《境外(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售付汇专用)》、《工资、薪金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售付汇专用)》、《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税汇出数额控制表(售付汇专用)》、《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售付汇专用)》和《免税证明(售付汇专用)》等表格,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 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加具意见后,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审批。税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审核,并在《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呈批表》上加具审批意见后转管理部门经办人办理开具凭证手续。
三、办理境外付汇需要提供税务凭证吗?
为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来源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四、境外设计费付汇怎么办理?
关于调整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的操作流程的通知
各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税流程,结合市局涉税事项管理系统的要求,我局现对出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以下简称“售付汇证明”)的操作流程进行调整和规范,主要是出具售付汇证明纳入涉税事项管理系统,由大厅受理,分局(税政)审批,大厅回复发证,纸质和电脑审批须同时进行。
经调整后,出具售付汇证明流程如下:
一、征收大厅接受企业自行申报和受理企业申请
(一)接受企业的自行申报。目前我局已取消了征免税鉴定环节,对于一个出证项目,企业应自行判定其是否应该征税、征什么税;如属于征税项目的,企业自行填写《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到征收大厅进行申报。如果企业未能自行判断,可向管理员进行咨询。
(二)受理企业申请及资料。企业申请时需完整、准确填写《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申请表(表一)或(表二)》(以下简称“申请表”)中企业填写的各栏目,特别是“付汇银行”、“收汇企业/个人名称”、“出证项目”、“币种”、“价款金额”、“征免税额”、“完税证号码”等项目,税务机关将据此填发有关的税务凭证;“申请出证种类”栏企业需将申请出具的税务凭证名称填写完整,不能缩写,征收大厅将根据企业的申请进行文书种类的录入,如果企业未能自行判断申请出证种类名称,可向管理员进行咨询。
由于目前企业部分资料尚未实现电子化,为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售付汇证明的审核时限,对于企业曾经提供的资料仍需要提供。申请出具售付汇证明需提供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支付股息(即分配税后利润)和再投资退税付出境外――出具《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
(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申请表(表二)》;
(2)董事会关于分配股息的决议文件;
(3)有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缴款书或电子复印件;
(4)经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的有关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年度审计报告和查账报告
2、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担保费等――出具《境外公司预提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境外公司预提所得税免税证明》:
(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申请表(表一)》;
(2)有关合同(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3)发票或付款请求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4)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如外经贸部(委)颁发的设备进口证书或批文;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等颁发的有关无形资产转让、许可证明等资料)------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报送;
(5)营业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计缴预提所得税时有抵扣营业税额的要报送;
(6)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复印件)------已缴预提所得税的要报送;
(7)如果企业支付的利息、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并已取得批文的,应同时报送该批文的复印件。
(8)付款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咨询、管理、审计等劳务――出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免税证明》:
(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申请表(表一)》;
(2)有关合同(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3)发票或付款请求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4)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复印件)------已缴企业所得税的要报送;
(5)营业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计缴企业所得税时有抵扣营业税额的要报送;
(6)所在国纳税居民身份证明(外国企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7)境内服务时间汇总表、入境人员出、入境记录(护照复印件)
(8)付款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广告费、咨询费等――出具《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申请表(表一)》;
(2)有关合同(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3)发票或付款请求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4)付款方提供业务情况说明;
(5)付款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上述要求报送的资料,如果企业签订的合同期限较长,如特许权使用费合同或借款合同等,在一定时期内就同一份合同多次进行付汇申请的,为节约资源,避免重复复印相关合同,可由企业在第一次申请付汇时填写《售付汇合同情况表》,由分局管理员在该表加盖“该合同已于 年 月 日办理第一次付汇,申请出证号为:售付汇 200 年第 号。”条形章。该表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对应的合同上由分局备案管理,一份交企业。企业在此后就该合同申请付汇时,可复印该《售付汇合同情况表》代替对应的合同交征收大厅受理,但是如果合同条款有变化的,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并报送补充文件,同时更改该《售付汇合同情况表》的有关内容。
在本文执行之日前已办理过付汇的合同也参照此办法操作。
注意:所报资料如果是复印件的,企业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企业已缴纳税款的,申请时只需要提交复印件,在领取售付汇证明时,必须将原件交予税务机关盖章后方可领取税务凭证。
二、经管分局、税政处进行审核,批准后出具相关售付汇证明。
三、征收大厅发放售付汇证明
出证后,售付汇证明将交由征收大厅统一向企业发放。企业领取时需凭以下资料并办理好签收手续:
1、文书领取通知书
2、企业已缴纳税款的,在领取售付汇证明(《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境外公司预提所得税完税证明》、《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时,必须将原件交予税务机关加盖“付汇税务证明专用章”后方可领取税务凭证。盖章后原件归还给企业。
此操作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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