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征增值税的跨境服务发生地必须在境外?
问:我公司(境内企业)目前有两种业务:1、接受母公司(境外企业)委托为其中国客户进行技术指导,地点在境内,服务结束后,客户与母公司结算,母公司再与我们结算(从国外打外汇进来)。2、接受国外客户委托,为其在中国成立的子公司进行技术指导,地点在境内,服务结束后,由国外客户与我们进行结算。
请问上述两种服务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其相关文件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第九条的规定中所提到的相关应税服务可以免税的条件是其业务发生境必须在境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及第(九)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政策,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无论是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的技术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均可享受上述政策,但要按上述文件第七条的规定准备资料备案。
[责任编辑:白雪]
二、外国企业为中国企业设计项目图纸,在境外发生的劳务要交增值税吗?
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设计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国外公司为贵公司提供设计服务,不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提供,由于贵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在境内,国外公司均属于在境内提供服务,国外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国外公司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贵公司应按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其增值税。
三、向境外提供哪些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业务”,并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件。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为6%)。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对于上述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免税应税服务行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⑴境内提供服务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的合同明确了该项服务的接受方为境外单位;⑵境内提供服务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境外单位承担;⑶境内提供服务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境外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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