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方案一:2017不交增值税,2018增值税100÷1.11*0.11=9.91万元(2018年初税率11%),2019增值税100÷1.1*0.1=9.09万元(2019年初税率10%)
方案二:2017年预收200万的话,增值税=200÷1.11*0.11=19.82万元(2017年初税率11%)
城镇建设及附加税方面,根据增值税乘比例计算,要交增值税则要计算缴纳,如不交增值税则不用缴纳。
发散:假设本案例的A公司换成其他个人出租房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免租期不属于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因此,免租期内企业所得税中无须确认租金收入。
该公司收取的2020年全年的租金收入可以在收取租金时2019年12月确认,也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方案一:2017年不确认收入,2018确认收入100-9.91万元=90.09万元,2019确认收入100-9.09=90.91万元。
方案二:2017-2019共确认收入200-19.82=180.18万元,每年确认收入180.18÷3=60.06万元。
三、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方案一:2017年免租期,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注意比例各地不一样)后的余额,按1.2%征收,应缴纳房产税1500×70%×1.2%=12.6万元;2018年应缴纳房产税90.09×12%=10.81万元;2019年应缴纳房产税90.91×12%=10.91万元。
方案二:不涉及免租期,则按照年不含税收入乘以12%确认房产税。
四、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企业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12×项目占地面积。
五、其他税费
城镇土地使用税没有免税规定;印花税与免租期无关,印花税是按照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应纳税凭证是财产租赁合同,除非免租期另行签订合同,不然视为同一合同。城建税和两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额,免租期增值税免,城建税和两附加也免。
望采纳。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