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二、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应视该企业具体的生产经营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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