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正式实施,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做出明确规定。
企业作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简单地说:
如果你是老板,赶快把“税号”发给员工;
如果你是员工,赶快找相关人员索要公司“税号”。
不然 ,报销发票可能不起作用,花出去的钱或许就回不来了!
增加纳税人识别号,主要是为了保证发票的真实性。
与以前的机打普通发票相比,新推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票面上增加了税率和税额,还有密码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从7月1日起,票面上还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这里所说的纳税人识别号指的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
除提供“税号”外,“如实填报发票内容”是公告的另一关键内容。
此前,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为防范这一现象,公告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如何判断一张发票能不能用?
如何判断一张发票能不能用?
发票应该是真实业务的一种体现。所以判断一张发票是否能够入账,真实性是其大前提,没有真实的交易,这种发票是无论如何不能入账的。因为税务局稽查的时候,是可以追溯上游单位的,比如你收到一张十万元的采购发票,你也已经入账,如果这时候你的账务处理没有啥问题,但是税务机关如果对这张发票有疑问的话,他们可以去核查开票单位的情况,比如这张发票开具以后,收否有合同支撑,是否已经收到货款还是挂在往来账里面。要知道,虚假的发票是经不起核查的,只要税务机关想核查,肯定能查的出来。
其次,如果业务真实,那么需要考虑的就是发票的开票要素了。
根据发票种类的不同,如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首当其冲的就是单位名称及税号不能有错。应当备注的,发票是否在备注栏里做了备注,比如房地产发票应当在备注栏里注明项目所在地以及项目名称等。如果该备注的没做备注,那么这类发票也是不能够入账的。
然后再说个俺们房地产行业关于发票的特殊要求,那就是在做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对于发票的要求会更严格一些,不仅上述的要求全部得做到,还有很关键的一条就是得发票金额已支付。相信很多企业的都存在应付账款,由于各种原因,该支付的款项没有支付,这种情况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是不被认可的,只有全额支付以后才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的是被予以认可扣除。
当然,如果是假发票,那么是无论如何不能采用的,不管是买的,还是被骗收下的,但是假票肯定是和真票有区别的,而且网上也有查询系统,财务人员擦亮双眼即可!
前不久刚参加了一次培训,是税务局的一位老师过来讲的,还蛮实用,可以简单整理下:
业务真实。这个很好理解,就是不能虚开发票啦,否则就不是发票能不能用,而是违不违法的问题了。
附详单1、发票上有详见清单,发票后面必须附有清单,清单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必须从开票系统中打印。
2、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上两项,如果没有详单,容易被认定为是虚开发票。
票面信息完整1、单位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开票人、复核人、税率、数量等信息必须完整,且字迹清晰,不能压线、错格。
2、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第一次盖章不清晰,可以加盖一个清晰的章。
3、对备注信息有要求的发票,必须填写备注信息,包括:
(1)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2)差额开票;(备注栏注明:差额征税)
(3)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备注栏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4)货物运输服务;(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
(5)建筑服务;(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6)出租不动产;(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7)销售不动产。(备注栏注明: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发票税收分类编码与实际经济业务必须相符。比如:*运输服务*铲车平整土地、*建筑服务*检测费,这类就明显是税收分类选择错误。
查验认证不通过的发票税务网站提供专票查验和认证的功能,如果查验或认证异常,发票自然也是有问题不能用的。
大概就这些,供朋友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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