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因此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税务登记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罚款。只有税务登记后才能核定税种及申报税款。
向大家求教一个贸易公司的税收问题,就是怎么交税?
1、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税率分为以下几种:
税率17%: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税率13%: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税率0%:出口货物
税率11%:交通运输、陆路(含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5、税率6%: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2、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建税税率市区的税率7%;在县、镇的税率5%;在农村的税率1%。由地税征收。
3、教育费附加,3%征收率,由地税征收。
4、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按照实际利润额×25%的税率计算缴纳。经主管国税审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计算缴纳。
5、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按超额累进税率5%-45%税率计算缴纳,股东分红按照20%比例税率计算缴纳。由地税征收
6、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营业账簿按件5元贴花;记载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贴花;财产租赁合同按照租金收入千分之一贴花。由地税征收
7、如果有应税房产、土地、车船、还应当依法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经开区工商注册】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一)
在日常的财税工作中,多多少少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那么在这里给大家汇总了一些比较热门的问题,能让大家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花点时间来看看吧!
1.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要行业2015年前三季度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如何处理?对加速折旧的方法有何规定?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七条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由于政策发布较晚,企业熟悉掌握优惠政策也有一个过程,可能存在企业在前3季度未能及时计算享受优惠的情况。为此,公告明确,企业2015年前3季度按本公告规定未能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可将前3季度应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该公告第三条、第四条对财税〔2015〕106号和本公告规定的加速折旧方法作了具体明确,即企业按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2.财税〔2015〕119号中的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是否包括2016年之前符合财税〔2015〕119号规定条件但未申请享受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5年及以前年度不能按该文的规定享受。
3.企业从事集成电路生产,新购设备既符合财税〔2012〕27号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请问如何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但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2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第三条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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