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按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有条件限制的,1.免税的时间有限制,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免税政策期限为3年,而不是无限期;2.免税政策条件有限制,即收入要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3.免税范围有限制,企业所得税即不在免税之列;4.免税是针对机构本身,而不是其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仍要按规定代扣代缴
医院职工如何合理避税?
医院可以增加社保以及公积金的比例(在相关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其他合理避税的办法……
主要看医院是否愿意帮你降低个人所得税,比如给你报销电话费来抵消工资。
但是都是小数,还是交点税心安理得。
现在税务对个人所得税监察越来越严了。
关于税务查账的问题,我们医院是非营利性组织
医院属于非营利性组织,是免税的,但不等于不受税务局管制,只是免税单位忽于管理。院长说药监局不允许我们购药不开发票,当然药监局会查到要受处罚的。入的药品没有发票,这样记录的账簿是非法的。
最当心的是,一旦出医疗事故,查出药品进来是没有发票的,那责任就大了,定性就严重了。医院是大家想象很纯洁的地方,千万别做不干净的事,做人要有良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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