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花税的计提依据是什么?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金额(如购销合同)、收取的费用(如货物运输合同)和收入(如财产保险合同)。 印花税对经济活动和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缴款书或完税凭证等来完成纳税义务。 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 中国税法规定,对证券市场上买卖、继承、赠与所确立的股权转让依据,按确立时实际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征收印花税。 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于中国证券市市场,是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的一个手段。
二、印花税计税依据?
印花税计提的依据: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承揽收入;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装卸费用;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费用;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保险费收入;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11、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12、营业帐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
13、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怎么算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即完成纳税义务。即印花税是对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以及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应缴印花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计税依据是否含税,是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突出问题,《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均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第四条规定: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见下表)执行。从表中可以看出比例税率有万分之零点五、万分之二点五、万分之三、万分之五、千分之一等5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化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四、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采购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按照购和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现在一般要求按月缴纳。
(一),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企业的印花税依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50-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可按销售收入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二),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企业的印花税依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行情况,对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可按销售收入20-5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三),年利润小的企业印花税依据对年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商业企业,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按照其采购金额40%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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