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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自营贸易粮是否也免征

发布日期:2026-09-21 09:11:25 来源:会计考试网

一、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自营贸易粮是否也免征增值税?

粮食收储任务,指政策性业务,换言之,自营应该是要交增值税的。

目前能开展自营的企业,看来实力不弱。当前国家实行临储粮、最低收购价粮和中地储备粮之后,还能剩多少粮源自营..

二、关于粮食的税收

在税收政策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049号)文件的规定: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这里免税的粮食是指政策性粮食,而非政策性粮食购销及加工费收入还是要依法缴纳增值税的。

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198号),通知进一步明确:“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也就是说,经营粮食行为在税收政策上分为免税和征税两种对象,免税范围的对象是:

(一)对承担粮食仓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二)免征但须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的国有粮食企业。

(三)经营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

征税对象是:(一)不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二)免征但未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的国有粮食企业。

(三)经营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以外的其他粮食企业。或虽承担粮食收储任务及经营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国有粮食企业,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或未按期进行免税申报的粮食经营企业。

三、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免征增值税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对属于某一税种中征税范围的项目暂不予以征税,免征税只是某个项目不涉及应纳税额。任何地区和部分不能私设免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产农产品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的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制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1、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3、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四、经营大豆的话,免增值税金吗?

是否免税就得看你们企业是否属于享受免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如果是,收购大豆可以免税;如果不属于免税购销企业,就得交税了

收购农民手中的大豆,可以抵扣进项税,税率13%,销售时也是13%的税率

不免税,但是税法上规定收购农产品虽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销项税应该按17%来算。

对于免税指的是免农民的税,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不是有农产品收购发票吗?你填上不就可以了吗?销项与进项都是13%的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21日 财税字[199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

为了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

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国发[1995]15号)决定,将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业务

和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按照国务院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

的政策性粮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精神,现将国有粮食企业从事粮油经营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

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粮食

免征)的政策性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

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

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

吐粮食。

二、国有粮油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

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

值税。

三、国有粮油零售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的政

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

四、其他国有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代理一部分粮食政策性业务,比照上

述规定办理。

五、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食用植物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

财税字第004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但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调

拨、销售免征增值税。

六、国有粮食企业应对从事的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

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七、免税粮食品种不包括粮食复制品。

八、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非政策性粮油、粮油加工企业加工非政策性粮食取

得的加工费收入以及国有粮食部门其他经营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九、考虑到粮油产区和销区,中心城市和非中心城市的情况有所不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以上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

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本通知自1996年6月1日起执行。

你公司如果不符合免增值税条件.收购农民手中的大豆,可以用农产口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税率10%,销项税是13%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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