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境外已纳税额的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采取的是“分国又分项”原则。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外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36号
3、《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0)财税字第18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88]财税外字第02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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