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在刷某浪的热搜的时候,看到了一个热搜,叫做网上抢红包要缴税了。
一听到的时候,其实是吓到的,平常大家玩着发红包的次数还是挺多的。如果网上抢红包也要缴税的话,那还能发红包吗?
相信这个也是大家关注的问题,所以看了一下,为什么会传出这样的说法。
原来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其中公告里面的表述中,在第三条中指出,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看到这里,其实大家已经不难了解,这个公告主要的对象是企业,而非针对个人的政策。
其实吧,我们在这两年里面,可以看到在节假日,特别是春节的时候,已经有部分的公司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的渠道,进行开门红包的发放,抽到的金额也是随机的,既有大额的红包,也有小额的红包,能够让各个员工参与的同时,也能够让员工觉得抽到多少是运气问题,而不是公司发多少的问题了,这是公司所选择发红包的最近的趋势所在。对于企业和渠道来说,都是双赢的状态。
总的来说,就是企业所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的话,通过网络发放红包的企业也是比较少,所以目前影响到我们的地方是相当有限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边指的是关于企业发放给个人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而不包括亲朋好友之间的红包,都不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以内,这个可以不用担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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