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自1994年实行新的增值税制以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部分货物及劳务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
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
为: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
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
(2)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
为: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其他动物组织。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
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目注释所列自产
农业产品免税;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
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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