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第41、42条规定执行:
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出口退税延期申报需要哪些手续
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在邮寄途中无法在规定申报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不再受理延期申报申请。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沪国税(2004)52号】规定: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如贵公司符合上述情况,请将有关延期申报的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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