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纠正个错误,关于企业缴费,现在该参考财税[2009]27号文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其实你可能没有搞清楚缴费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企业计提企业年金缴费,这个阶段是对企业收税,这个时候参考财税[2009]27号文,也就是说那5%是计入企业的成本,免企业的税。
第二阶段是企业年金缴费计入个人账户,这个阶段是对个人收税,而个人的缴费是分两部分的:个人自己从工资中缴纳的部分(A)+企业为个人缴纳的部分(B),国税函[2009]694号显然是对个人收税做的规定,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就是指(A),企业缴费就是指(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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